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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指定尾气装置不行?

不用指定尾气装置不行?
2000-12-21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陈君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经过海淀法院一个月的快速审理,捷达车主刘工超状告“三局”一案今天一审作出判决,刘工超败诉,两项诉讼请求都被驳回。

1998年2月,刘工超买了一辆捷达化油器车,同年12月,自费安装了韩国产尾气净化器,尾气排放低于“044”标准,1999年7月,市环保局、交通局、交管局“三局”联合发布通告,规定1995年1月1日后的化油器车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加三元催化器,即执行“105”标准方准以年检,刘工超认为,治理大气污染是全市人民的共同心愿,但环保局此举是滥用职权、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的政府垄断行为,请求法院判令环保局依“044”标准参加年检并禁止环保局以“105”标准做为准许年检的前提条件,同时请求法院作出确认“三局”通告有关内容违法的判决,并责令环保局准许已安装和未安装电控补气装置的车主,在达到“044”的条件下,自愿选择尾气污染治理措施。

法庭上,双方各自以环保汽车专家的观点为自己辩护。原告方的观点是电控加三元存在油耗大、如系统失控排污加大、尚需进一步试验的三项不足,被告环保局对此予以否认,专家指出,“044”与“105”标准有制定依据、测试方法等5点不同,“105”以控制排放总量来达到最终控制的目的,“044”则是用于检测车辆排放系统是否正常工作。法院认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三局”通告有违法内容的一项起诉,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在无相关测试报告证明安装了韩国产尾气净化器的捷达车尾气排放能达到或接近“105”标准的情况下,应以“105”标准的检测结果作为依据。

在长达万字的判决书宣判后,刘工超的代理律师夏军说,此判决结果在预料之中,并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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